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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修正「九十九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增訂柬埔寨,生效日期自公告日起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2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3 日
※因期滿而當然廢止
發文字號: 僑證服字第09930427641號
法規體系: 僑民證照服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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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僑務委員會僑證服字第 09930058261號
  公告修正
2.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三日僑務委員會僑證服字第 09930427641號公告期
  滿當然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