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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訂定「九十九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施行日期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03 日
※因期滿而當然廢止
發文字號: 僑證服字第09930427641號
法規體系: 僑民證照服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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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4條第二項
九十九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列舉如下,未取得下列國家
或地區之永久居留權,而取得下列居留資格者,適用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
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規定:
孟加拉:取得一次一年以上效期之居留資格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

汶萊:取得一次二年以上效期之居留資格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印尼:取得一次一年以上效期之KITAP或KITAS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
      留。

日本:取得一次一年以上效期之工作或依親居留資格連續四年,或一次三
      年以上效期之居留資格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韓國:取得F2居留資格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寮國:取得一次一年以上效期之外人投資身分證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
      居留。

馬來西亞:取得一次一年以上效期之居留資格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
          留。

菲律賓:取得一次一年以上效期之居留資格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

泰國:取得一次一年以上效期之非移民簽證(NON-IMMIGRANT VISA)連續
      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越南:取得一次一年以上效期之暫居證(TEMPORARY RESIDENCE CARD)連
      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馬拉威:取得一次二年以上效期之工作資格(WORKING PERMIT)連續四年
        ,或一次五年以上效期之商業居留資格(BUSINESS RESIDENCE 
        PERMIT)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烏干達:取得一次一年以上效期之居留資格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

義大利:取得一次一年以上效期之外國人居留許可證(FOREIGNERS’
        PERMIT OF STAY)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波蘭:取得一次一年以上效期之短期居留卡(ZAMIESZKANIE NA CZAS 
      OZNACZONY)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匈牙利:取得一次二年以上效期之居留許可證(HUNGARIAN RESIDENCE 
        PERMIT)連續四年,且能取得五年以上效期之身分證(IDENTITY 
        CARD)繼續延長居留。

烏克蘭:取得一次一年以上效期之商務居留簽證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
        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