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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訂定「九十九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施行日期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03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
發文字號: 僑證服字第09930427641號
法規體系: 僑民證照服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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