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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海外留臺畢業僑生社團聯繫與服務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1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僑輔畢字第09430276512號
法規體系: 僑生輔導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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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僑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協助海外留臺畢業僑生社團加強情誼
    聯繫、學術研究及事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  海外留臺畢業僑生社團組織活動,以加強校友聯繫合作,維護校友福
    祉權益及促進僑社團結發展為宗旨。

三  海外留臺畢業僑生社團,得視當地情形自定其名稱,並將有關章程、
    負責人及會員名冊等函送本會核備。

四、海外留臺畢業僑生社團舉辦活動,本會得依畢業僑生社團活動經費補
    助要點予以經費補助。

五  海外留臺畢業僑生社團組團回國考察、參觀、進修或投資創業時,本
    會得予以必要之協助。

六  海外留臺畢業僑生社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予以獎勵:
 (一) 會員中有事業具卓越成就者。 
 (二) 對會員及社會福利有具體貢獻者。
    符合前項條件者,本會得頒給獎品、獎狀或匾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