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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僑民之友榮譽章頒贈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4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僑綜企字第10907007441號 令
法規體系: 一般僑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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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國際友人熱心協助僑務工作,特
    訂定本要點。

二、凡國際友人熱心協助僑務工作、增進我國國家利益、促進雙邊或國際
    合作及交流有具體貢獻者,頒贈僑民之友榮譽章(以下簡稱本榮譽章
    )。
    請頒本榮譽章應填具事實表。其格式如附表一。

三、本榮譽章核辦程序如下:
(一)本會查有合於前點規定頒贈本榮譽章之情形者,由本會逕行核辦。
(二)駐外館處查有合於前點規定頒贈本榮譽章之情形者,得開具事實表
      ,檢附足資證明文件,函轉本會核辦。
(三)無駐外館處地區,經海外僑民團體聯繫登記作業要點登記有案之當
      地僑民團體或現(曾)任本會榮譽職人員,查有合於前點規定頒贈
      本榮譽章之情形者,得開具事實表,檢附足資證明文件,函轉本會
      核辦。

四、本榮譽章之請頒,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共七人,副委員長擔任召集人
    ,主任秘書及各處處長為審查委員,審查通過並經核定後,以公開儀
    式頒贈。

五、本榮譽章頒贈時,附發證書及小型襟章,其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二、三
    。
    前項證書得以中外文併列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