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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零用金借支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8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僑秘庶字第1050401856號
法規體系: 其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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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為便利本會各單位辦理零星及小額支出,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會各單位為辦理其經辦業務,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之零星、小
        額支出,得檢具借支款申請書(借據)經處室主管及會計單位核准後
        ,向秘書室庶務出納科保管之零用金辦理借支。

 

三、為加速本會零用金之流通性,各單位於借支前開款項後,至遲應於三
        日內檢具單據(黏貼於憑證用紙上),並經處室主管核章後,向秘書
        室庶務出納科核銷,並取回原借據;但情況特殊無法及時辦理核銷者
        ,應敘明具體事由並訂定核銷期限,依分層負責程序簽准後依限辦理
        。

四、各單位借款後若未能於前點規定時間內辦理核銷者,將逕予暫停辦理
        借支,並繳回借支款項。

五、為避免借支金額過多,影響零用金之正常支付,故週轉額度之總額以
        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視零用金實際支付情形,暫停辦理借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