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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辦理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業務查核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僑綜合字第10807019141號
法規體系: 僑民文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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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核依據: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財團法人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財團法人
    海華文教基金會業務查核及監督等事項,特訂定本計畫。

二、查核目的:
(一)確認一般例行性查核事項包括業務執行情形、董事會與人事業務運
      作、創立基金保存維護情形、財務運作狀況、資金運用及投資情形
      等是否符合相關規範。
(二)瞭解基金會因應環境之變遷所採取之各項應變措施,包括組織變革
      、章程修訂、財源增闢及未來業務推動規劃等。
(三)藉由查核之執行,落實監督管理機制,以健全基金會行政運作,並
      強化其業務功能,協助政府推展海外僑教工作。

三、查核單位:本會。

四、受檢單位: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

五、查核方式:
    查核方式採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辦理書面審查,第二階段辦理實地
    查核。

六、查核編組及分工:
    由本會成立查核小組,並由相關業務單位指派專人擔任小組成員,分
    配查核事項如下:
(一)行政業務檢查:由業務主管單位會同僑教相關業務單位負責。
(二)人事業務檢查:由人事室負責。
(三)財務及會計業務檢查:由主計室負責。
(四)政風室會同監辦各項檢查事項。

七、查核時程:
    每二年至少辦理乙次,原則於十一月間辦理(如應業務實際需要,得
    視情況彈性調整)。

八、查核事項:
(一)財團法人登記證書是否依規定懸掛(法院規定)。
(二)業務執行現況是否符合設立宗旨、許可事項及捐助章程內容。
(三)董事會運作情形(包括:開會次數、董監事出席狀況、會議決議執
      行情形等)。
(四)年度重大措施及業務辦理情形。
(五)創立基金保持維護及投資情形。
(六)財產保管運用情形及財務狀況。
(七)人事制度相關規章及業務狀況。
(八)會計及稽核制度之建立及辦理情形。
(九)會計帳簿及憑證之保存。
(十)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及預(決)算書是否依限報會。
(十一)因應環境變遷規劃未來發展方向及修訂相關章程。
(十二)其他應列為查核之重大事項(如:財務危機、人事糾紛等,視實
        際情況查核有關事項)。

九、查核作業及程序:
(一)受檢單位應備妥相關查核書面資料(如附件一),依規定期限陳報
      本會進行書面審查。
(二)本會於查核前一週得以電話、書面或傳真方式通知受檢單位查核日
      期,查核當日受檢單位應於會所備妥上開查核資料並派業務相關主
      管人員於現場備詢。
(三)查核小組成員依查核分工項目,於現場進行各項業務檢查,並填寫
      「僑務委員會辦理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業務查核現場紀錄表」
      (如附件二)。

十、查核後處理: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應於實地查核完成後,將查核意見彙
    整簽奉核定後函知受檢單位,於限期內陳報處理情形或改善方案,屆
    期未辦理者,本會得依本法為必要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