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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23:2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替代役教育服務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民國 97 年 08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壹  總則
一、本要點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替代役教育服務役(以下簡稱僑教役)
    役男之服勤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內政部為主管機關,負責政策指導、督導考核等事項。
(二)本會為需用機關,負責甄選、分配規劃及督考等事項。
(三)本會或本會委託之代訓機構為專業訓練機構,負責專業訓練及管理
      。
(四)本會、駐地之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及華
      僑文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僑教中心)為服勤單位,負責僑教役役
      男員額申請、薪給作業、役籍管理、在職訓練及督考等工作。
(五)本會各單位或海外僑民學校(以下簡稱僑校)為僑教役役男之服勤
      處所,應指派專人負責僑教役役男之生活照顧及協助服勤管理、考
      核等工作。


     貳  訓練
三、僑教役專業訓練地點由專業訓練機構指定之,訓練時間為一週至三週
    。


四、服勤單位(處所)應於僑教役役男報到後,對其實施職前講習,並視
    服勤需要實施在職訓練。


五、服勤單位得以專長、訓練及平時考核成績擇優甄選僑教役役男為管理
    幹部報本會審查後,施予幹部儲備訓練一至二週;訓練合格者,由服
    勤單位於遇管理幹部缺額時,報本會核定為管理幹部,協助僑教役役
    男之領導及考核管理。
    管理幹部違反管理規定,經服勤單位核予記過以上之處分,或經服勤
    單位考評不適任者,得由服勤單位檢具事證,提報本會解除其職務。


六、專業訓練課程及管理幹部訓練,由專業訓練機構規劃;職前講習及在
    職訓練課程,由服勤單位排定。各項訓練或講習均應排定法紀及安全
    教育課程,並定期對僑教役役男實施宣導。


     參  分發
七、僑校應考量單位人力運用、住宿設施與管理機制,並依協助僑校教學
    工作及教育行政等需求項目,向駐外館處或僑教中心提出僑教役役男
    需求申請,並報經本會核可後,由本會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
    分發作業。


八、僑教役役男分發作業規定如下:
(一)成績計算:
      1.軍事訓練成績占百分之四十。
      2.專業訓練成績占百分之六十。
(二)分發方式:
      1.國外服勤之僑教役男,依僑校需求條件、成績名次及選填志願順
        序辦理分發作業,分發各服勤單位(處所)名單經確定後,函知
        各僑教役役男及服勤單位(處所)。
      2.國內服勤之僑教役役男,以本會為服勤單位,由本會視業務需求
        、役男專長及其他特殊因素或以抽籤方式指派至會內各單位服勤
        。


九、國外服勤之僑教役役男出國行政事宜及經費負擔,權責區分如下:
(一)未取得有效期限護照之僑教役役男,應依規定備妥相關證件,由本
      會負責申辦護照。
(二)僑教役役男至僑校所在國之工作准證,由本會協調僑校負責辦理,
      簽證由本會負責辦理。
(三)僑教役役男辦理護照等相關作業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工作准
      證費用由本會協調僑校支付。
(四)僑教役役男出國服勤,由本會檢附護照及事由,核轉內政部役政署
      辦理核蓋役男出國核准章。


     肆  服勤
十、僑教役役男執行之勤務工作內容如下:
(一)專業(個別)性勤務:
      1.輔助僑校教學及教育行政等工作。
      2.協助駐外館處、僑教中心及僑校辦理各項文教活動及行政庶務工
        作。
      3.協助本會辦理僑教相關工作。
(二)一般(共同)性勤務:
      1.協助辦理僑教役相關行政業務。
      2.辦理公益服務及其他臨時指派相關業務之輔助性勤務。


十一、服勤單位(處所)應訂定僑教役役男勤務規劃表,並照表實施。但
      有臨時或特別勤務,必須變更原規劃勤務時,服勤人員應依服勤單
      位(處所)之命令服行之。
      僑教役役男除例假日、輪休、差假、服勤、參加訓練等外,餘均於
      服勤單位(處所)或規定宿所備勤。


十二、僑教役役男服勤時間:
  (一)國外服勤之役男勤務時間應配合各校勤務內容及作息,以每週四
        十至四十八小時為原則,於寒暑假期間,仍須接受僑校勤務及生
        ;活管理。
  (二)國內服勤之役男勤務時間以與本會上班時間相同為原則,必要時
        ,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放假日數比照公務員放假日數,遇
        有臨時事故得予以停止放假,於本會待命服勤。停止放假時間,
        應予以補休。
      如有延長勤務時間,以採減免服勤時數為原則,核給榮譽假為例外
      ,均不發超勤加班費。


十三、國外服勤之僑教役役男於服勤期間,除返國省親及有特殊事由經服
      勤單位陳報本會核准者外,不得離境,違者依法論處。


十四、僑教役役男之准假權責規定,區分如下:
  (一)服勤處所:公假、事假五天,病假十天。
  (二)服勤單位:公假、事假六天至十四天,病假十一天至三十天。
  (三)不屬前二款之假別或逾准假權責者,應由服勤單位陳報本會核定
        。


十五、國外服勤之僑教役役男於服勤期間,在不影響教學情況下,得核給
      返國省親假十二天(含例假日),及辦理出境核章公假二天,並以
      一次為限。其返國往返最直接航線經濟艙機票一張,由服勤單位協
      調僑校核給。


十六、國外服勤之僑教役役男請假返國,須依核定日期出境及返國,且不
      得前往第三國休假旅遊,並應於返國當日或翌日向本會報到;返回
      服勤處所後,由僑校轉請服勤單位以公函向本會回報。


十七、其他與僑教役役男請假有關規定,悉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辦理。


     伍  裝備
十八、僑教役役男參加訓練或服勤以穿著制服為原則。但國外服勤之僑教
      役役男駐地國國情、風俗不宜時,服勤單位得從權處理及提供。


十九、僑教役役男服役期滿識別標章等配件(含名條及徽章)應由服勤單
      位繳交需用機關。


二十、僑教役役男服勤及執行其他公務時,服勤單位(處所)應提供所需
      之交通便利,如派車、發給車票等;必要時得發給交通費。
      服勤單位(處所)提供交通工具予僑教役役男時,應先查明其有無
      當地駕照及是否符合當地法令,並要求其善盡保管之責任。


     陸  膳宿
二十一、僑教役役男之住宿規定如下:
    (一)訓練期間:集中住宿於訓練機構,或訓練機構借用或租賃之房
          舍。
    (二)服勤期間:國外服勤之役男由服勤單位協調僑校提供住宿之宿
          (房)舍;國內服勤之役男住宿於本會借用或租賃宿(房)舍
          。


二十二、僑教役役男之膳食規定如下:
    (一)訓練期間:由訓練機構統一辦理。
    (二)服勤期間:由服勤單位(處所)統一辦理為原則,必要時得採
          搭伙、外包或發給主、副食代金方式行之。


     柒  管理
二十三、服勤單位應編立僑教役役男役籍管理名冊,實施列管及異動管理
        。服勤單位應於僑教役役男役期屆滿前四個月,依替代役期別分
        別造具服役期滿名冊,陳報本會彙送內政部核發服役期滿證明書
        ,於服役期滿時頒予僑教役役男。


二十四、服勤單位接獲役男役籍資料,應登錄替代役役男役籍表,於五日
        內造具役籍管理名冊三份,一份自存,另二份分送內政部及本會
        ,實施列管及異動管理。


二十五、僑教役役男在國內服勤時,應隨身攜帶役男身分證;役男身分證
        除為證明僑教役役男現役身分外,不得轉為其他用途。
        僑教役役男在國外服勤時,應隨身攜帶駐地國工作或居留證件,
        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服勤單位得視需要,保管僑教役役男護照、役男身分證;並應於
        役男分發至服勤單位,或補(換)發役男身分證後,一週內將役
        男身分證背面各欄位登載註記,並於每年元月份辦理役男身分證
        校正;且於役男退(停)役時回收並逕予銷毀。


二十六、服勤單位(處所)對僑教役役男應本關懷照顧之原則,嚴禁體罰
        凌虐或欺侮新進人員。


二十七、僑教役役男應恪遵相關勤務紀律、品德操守及風紀等規定。


二十八、服勤處所每半年應對僑教役役男之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等方
        面予以考核,並陳報服勤單位,資料隨役籍移轉。
        僑教役役男違反生活或勤務管理規定者,除依情節輕重施予處罰
        外,較為頑劣者,應另予列冊輔導;如有無故不就指定之僑教役
        職役或違抗管理(監督)長官之勤務命令者,由服勤單位陳報本
        會處理。其情節嚴重者,得予移請司法機關究辦。


二十九、集中住宿之僑教役役男,應依規定作息,不得任意喧嘩,並應保
        持內務整潔及擔任清潔維護工作。
        僑教役役男於宿舍不得擅自接用電話、電線或使用電爐、酒精爐
        等,並嚴禁外人留宿、存放違法(禁)或危險物品、酗酒、賭博
        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三十、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服勤要領,各服勤單位(處所)應
      實施勤務訪視及輔導。


三十一、僑教役役男無故離去職役已逾三日,其訓練或服勤單位應發出離
        役通報,並請警察機關協尋;累計逾七日者,函請司法機關究辦
        ,並副知本會。在國外服勤時,服勤單位應依駐在國及我國相關
        法令處理,並向本會報告。


三十二、僑教役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或重大意外事件時,服勤處所應立即告
        知服勤單位,服勤單位應立即以電話或傳真向本會報告,並妥為
        處理;本會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內政部。


三十三、服勤單位應按月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僑教役役男違反紀律狀況月報表陳報本
          會,彙送內政部。
    (二)於當月發薪日十五日前,填製薪俸、地域加給與主、副食費發
          放表冊及主、副食費領據,層轉內政部核實發給。


     捌  獎懲
三十四、僑教役役男及管理幹部之獎懲,依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役男
        獎懲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服勤單位對於管理幹部如有濫用公權
        力、知法犯法者,加重懲處;如有表現優異、負責盡職者,從優
        敘獎。
        前項獎懲均依本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三十五、獎勵種類: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獎狀。


三十六、懲處種類:罰站、罰勤、禁足、申誡、記過、罰薪、輔導教育。


三十七、獎勵權責區分如下:
    (一)榮譽假由服勤單位(處所)核處。
    (二)嘉獎、記功由服勤單位核處。
    (三)獎金、獎狀由服勤單位報請本會核定。


三十八、懲處權責區分如下:
    (一)罰站、罰勤、禁足、申誡及記過由訓練機構或服勤單位核處。
    (二)罰薪及輔導教育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本會於十日內核定,並
          於一週內送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會同相關機關實施。


三十九、服勤單位對僑教役役男為記功、獎金、獎狀、記過、罰薪或輔導
        教育之獎懲,應召開會議審議;審議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書面
        或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四十、僑教役役男對服勤單位所給予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不服時
      ,得於懲處核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訴。
      本會對申訴案件之答覆,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
      之;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玖  遷調返國
四十一、僑教役役男之遷調原則規定如下:
    (一)派赴國外服勤以在單一服勤單位服勤,不予遷調為原則。但本
          會基於業務特殊需要,得予遷調至其他服勤單位服勤,其遷調
          以一次為限。
    (二)僑教役役男於服勤期間以不得請調為原則。但符合內政部訂頒
          之替代役役男特殊困難請調原則或服替代役役男申請優先分發
          (含調返)戶籍地或附近地區服役之條件者,得檢具相關證明
          文件由服勤單位轉送本會核定後辦理。


四十二、派赴國外服勤之僑教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服勤單位提報
        本會核定後,予以調遣返國服勤:
    (一)無故離去職役達三日而累計未逾七日者,或連續二次無故離去
          職役,每次均達二日而未逾三日者。
    (二)在國外服勤期間言行不當,嚴重影響本會、服勤單位(處所)
          聲譽或國家形象。
    (三)無法勝任駐地勤務或無法適應駐地生活,情節嚴重已達必須調
          遣返國程度。


     拾  附則
四十三、僑教役役男應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十條參加內政部辦理之全民
        健康保險、一般保險及團體意外險。派赴國外服勤之僑教役役男
        ,本會應為僑教役役男投保駐外醫療保險,必要時得加保兵災意
        外險。


四十四、本會核發國外服勤之僑教役役男每人赴、離國外駐地最直接航線
        經濟艙機票及機票價百分之二十雜運費。


四十五、國外服勤之僑教役役男應簽署出國服勤切結書如附件。


四十六、服勤役男服役期間出境之申請與審查程序、核准之次數、期間、
        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相關規
        定辦理。


四十七、服勤單位(處所)應設置申訴(陳情)專用信箱,對僑教役役男
        申訴、陳情案件,應積極查處,並對申訴(陳情)人及檢舉人身
        分,善盡保密之責。


四十八、本管理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僑務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