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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訂定「一百零二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生效日期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0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3 日
※因期滿而當然廢止
發文字號: 僑民證字第1020103619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僑民證照服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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