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僑務委員會僑二教字第 09530399732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46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僑務委員會僑二教字第 0963002113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46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僑務委員會
替代役教育服務役(僑教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僑務委員會僑二教字第 0973006852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6、7、11、13、14、36、38 點規定;並自即日
生效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僑務委員會僑二教字第 09730157672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5、9、10、23、33、34、36~39 點規定;增訂第 44
點規定;原第 44~46 點規定遞改為第 45~47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僑務委員會僑二教字第 0973028448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8 點;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日僑務委員會僑教師字第10702007881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僑務委員會替代役教育服務役及公共行政役
役男服勤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五日僑務委員會僑教師字第1120201964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僑務委員會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
要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