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僑務委員會僑秘研字第 09530383981
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日僑務委員會僑秘研字第 09730298651 號
函修正全文 19 點
3.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八日僑務委員會僑秘研字第 10030420781號函
修正第17點附件六;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九日僑務委員會僑秘研字第1010700131號函
修正;並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日僑務委員會僑秘研字第10107002781 號函
修正第 3點、第 4點及第 6點;並自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僑務委員會僑綜專字第10307009861
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