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二字第 09430387491
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二字第 09630291711 號
函修正第 4~6 點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九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二字第 09930118231 號
函修正第1、4、6點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二字第1011001686
號函修正第4、5點,並溯及自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二字第1091000392號
函停止適用